【双周闭门2021年2期|总81期】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意见征求与征信业高质量发展

当前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征信新业态不断涌现,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也出现一些征信边界不清,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为此,近日人民银行起草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于1月23日召开“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意见征求与征信业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会。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长田地等监管领导出席会议并发言,CWM50学术总顾问、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做重要讲话。来自征信机构和市场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在意见征求阶段,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李连三、百行征信合规部总经理刘芳、朴道征信专家赵以邗、中诚信征信总经理闫文涛、鹏元征信总经理助理刘爽、国富泰信用总经理陈登立、金电联行副总裁范文清、工商银行风险管理部处长高鹏、中国银行个人数字金融部副总经理徐海波、邮储银行授信评审部总经理彭作刚、民生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王芳、华夏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张敏、渤海银行交易银行部总经理张春龙、百信银行首席战略官陈龙强等机构代表表示,《办法》对于保障信息主体在征信业务活动中的各项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与会市场机构代表还对《办法》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包括:进一步明确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是否指判断其偿还债务的意愿和能力;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定义,将客户收入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范畴;对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进行区分;由统一的平台对持牌机构予以公示;细化和明确持牌机构与非持牌助贷机构的合作关系;明确界定“反欺诈”的定义;制定公共信息数据和征信中心数据的使用和共享规则;明确境外征信机构与国内机构开展合作的相关规定和原则;出台指导征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征信业法律法规,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

在专家学者发言阶段,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陈道富人民银行参事室副主任张韶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吴晶妹、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针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发表了看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陈道富认为征信的背后是数据治理。他建议:一是考虑到个人征信较企业征信更严,因此应将二者分开,专门针对个人征信业务出台管理办法;二是要对信息进一步区分并考虑分类监管,比如强关联信息可以继续分为能够支持决策的基础性信息和辅助决策的帮助信息;三是征信业务涉及信息的收集、加工、共享、分析、发布等多个环节,一些机构可能只涉及其中的一个环节,需要进一步明确何为征信业务,何为征信机构,以及与之配套的监管安排。此外,陈道富还介绍了国外征信监管方面值得借鉴的实践,并提出此次《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应当更加明确的界定信用信息和经济金融活动等概念,同时也要考虑好与其他法规衔接的问题。另外他认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应当和信息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人民银行参事室副主任张韶华表示,《办法》出台的意义十分重大,并对征信牌照管理和征信业务规范发展发表了看法。她认为,征信牌照应分类分层次,对征信机构应该按照其专业性对牌照进行区分,综合性和专门性的机构可以并存。在第三方数据分析行业的规范和监管方面,她表示,根据国际经验,征信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有数据模板,定期从会员处获取信息,信息由会员共享。综合性征信机构一国不超过3家,主要负责身份识别、借贷历史与整体负债率方面信息收集。第三方数据分析公司信息来源非常广泛复杂,且向任何付费主体提供。目前我国第三方数据分析公司有1000多家,在解决借贷“白户”问题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必要性,建议不对其完全实行牌照管理,而是通过规范与之合作的金融机构,达到对其间接规制的目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从征信的本源、立法的初心出发,并结合美国1970年《公平信用报告法》,指出保护信息主体或者消费者才是征信监管立法的初衷。他针对目前《办法》提出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征信的范围和定义应予以扩大,将专门从事对个人评价的商业经营活动都纳入征信监管范围,监管的主要对象应该是个人征信机构而非企业征信机构;二是给予信息主体即消费者更多的保护。如应该明确规定对于信息主体提出异议的反馈和吸收程序,并把信息主体的异议反映在征信报告中;三是要重视信息提供在征信流程中的重要性,明确信息提供这个程序的相关规定,并且应当适当放松相关的监管要求;四是严格征信报告的使用程序,对使用者使用信息有所规范和限制,同时,征信机构在修正征信报告错误时也要对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者进行通知,以减少错误征信报告对消费者的损害。

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吴晶妹认为,《办法》征求意见非常及时,体现了监管部门顺应数字时代进步和信用信息发展的趋势,使征信业务的发展能够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她从《办法》内容的清晰程度、明确方向及可操作性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她表示,一是应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的界定,谨慎扩大信用信息的范围;二是进一步完善跨境征信业务条款,以加快发展为宗旨,同时加强监管;三是规范并明确监管相关内容,简明扼要、突出重点,让企业能真正地按照监管的引导去规范自身。最后,她希望《办法》在征求各界的意见后尽快修改完善,早日发布实施。

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首先肯定了监管部门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理念,然后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九个方面的建议:一是立法理念要综合促进、保护、监管三方面;二是应该更加注重落实行为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三是此次办法主要规制持牌机构,可能会使非持牌机构野蛮生长从而形成不公;四是要考虑如何帮助持牌机构建立和培养数据治理和大数据运用能力;五是建议在第六章前增加征信功能服务的专章,对类信用平台进行差异化的分类监管;六是数据报备时要考虑被监管机构的成本,建立和运用好科技监管体系;七是应当基于数字经济三维结构理论,放开牌照管理,让更多的互联网平台开展个人征信业务,从而提高对数据要素的使用效率;八是要同步修改上位法,系统性推进征信体系法律建设;九是法律治理和技术治理要并行,通过区块链等技术解决隐私保护和数据共享等问题,推动数据共享和价值实现。另外杨东教授还认为相关环节是否收费应当交由市场来协商决定。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长田地对机构代表和专家学者的发言进行回应与点评。他表示,《办法》的出台要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对征信业实施全环节监管,切实加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以防范信用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四是推动信用信息依法共享,有效利用,更好的满足金融创新、金融普惠及金融风险防范需要;五是明确征信信息跨境流动的相关规定,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要求,满足跨境贸易、跨境投融资等国际交往中的合理征信需求。

CWM50学术总顾问、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最后做总结发言,她从当前行业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对当前利用行为数据为金融机构开展助贷业务的科技金融公司的监管框架,并对这些公司和当前征信机构的合作模式进行前瞻设计,对这些公司的数据治理体系提出了相关建议。


参加会议的政府、专家学者以及市场机构代表还有: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处长王文静、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处长王俊山、联合征信副总经理郝大为、华道征信总裁冯军、北京企业评价协会秘书长刘光丽、网商银行代表李振华、北京金控集团首席运营官王磊、中信消费金融首席信息官刘晋军、建信信托副总裁周志寰、天星数科副总裁曹子玮、58金融副总裁余训培、字节跳动总监唐磊、度小满金融科技业务部总经理赵江涛、蚂蚁金融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余泉、腾讯研究院副院长孙霄、百融云创首席执行官张韶峰、美团小贷副总经理廖旭、滴滴金融理财业务负责人霍博华



2021-01-23 22:00